彭书记,你好!
今天看到市里面为了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鼓励市民多生的政策,首先很感谢市里面为大家着想,这个初衷值得点赞。但是这其中是不是也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呢?
就计数原则第三条,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那你们有没有考虑过再婚家庭压力也不小呢?一份收入需要养再婚前亲子女,养继子女,再婚后亲子女,这样并不比首婚家庭轻松。这条计数原则,妥妥的是在歧视再婚家庭和继子女。
《民法典》第1127条明确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继承权,为什么到了你们的政策里就如此歧视继子女呢?是怕继子女会享受两边补助?这个是完全不可能发生的,你们的条款里,只能享受一次,又会实名登记,哪里会存在享受多一次补助呢?
真心希望你们能公平对待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再婚家庭,更加完善你们真心鼓励大家多生的有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