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
您好!您在市长信箱的信件“关于公共道路停车收费的问题”(信件编号20242927)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公共道路停车位收费法律依据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中指出“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
二、关于公共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问题
2020年3月,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雅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雅发改价调〔2020〕9号),该《办法》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差别化收费原则和停放计费方式、优惠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该《办法》制定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目前,雨城区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执行标准如下:
(一)东大街、大北街、朝阳街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规范部分旅游服务价格的通知》(雅价费〔2005〕201号)规定执行,即2小时内3元,超过2小时以上,每超2小时另加收2元。
(二)雨城区中心城区其余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制定雅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雅市物〔2001〕121号)规定执行,即4小时/次收费2元,超出4小时部分加收3元。
三、关于公共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的问题
根据《雅安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区域停车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由经营管理者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执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乱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放服务费,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四、关于公共道路停车差别化收费的问题
按照《雅安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政府定价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经营成本、市场供需、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五、关于公共道路停车收费主体的问题
按照《雅安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属于政府公共资源特许经营范围,主管部门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向社会出让经营权。当前,雅安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均由交建集团进行经营管理。
感谢您对雅安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